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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10000043591093/2023-0081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 内容分类管委文件
  • 成文日期2023-05-09
  • 有效性/截止日期有效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经技区党政办发202313


区直各部门,各镇、街道,驻区各单位,区属各国企:

经管委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359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突发事故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威海市突发事故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及食品生产、贮存、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本预案适用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发生的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指导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1.4 事故分级与应对

1.4.1事故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Ⅰ级(特别重大)包括: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

3)党中央、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Ⅱ级(重大)包括: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

4)省级党委、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Ⅲ级(较大)包括: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党委、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Ⅳ级(一般)包括: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党委、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事故分级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1.4.2分级应对

1)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区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省政府负责应对,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协同处置。

2)初判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由事故发生地区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在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协同处置。

涉及省内跨市行政区域的,请求省政府或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3)初判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管委)负责应对,当食品安全事故超出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管委)的应对能力时,由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区市行政区域的,由市政府与有关区市政府(管委)共同负责应对。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5)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食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区食药安委常务副主任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办”主任)担任,区食药安委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1.1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事故应对处置法律法规,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

2)组织、协调和指挥本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调集本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和物质装备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3)组织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较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及协同处置;

4)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5)负责组织本指挥部各成员做好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6)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办事机构

区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药安办),作为区食品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2.2.1 主要职责

1)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2)落实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调度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宣传教育、解读培训及演练与评估工作;

4)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风险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5)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6)负责指挥部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7)负责督促、指导指挥部各成员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8)负责与上级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

9)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3 成员单位职责

区食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并根据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具体确定。

区食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区食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根据部门职责,督促、指导属地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党政办公室:负责指导制定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方案,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舆论引导工作,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发布权威信息,组织媒体做好博鱼官网app(中国)有限公司宣传报道,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情引导。

2)财政金融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建设局:联合相关单位做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占道经营食品摊贩经营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4)商务局: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5)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责任调查;负责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依据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广告、商标侵权等经营行为开展调查。

6)社会工作部:负责食品安全领域管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指导食品安全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负责协调市民族宗教局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因清真食品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负责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对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对星级旅游饭店、A级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食用农产品(不含食用农产品、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的相关检测。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组织开展食用畜禽及其产品的相关检测;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组织开展食用水产品的相关检测。

7)公安分局: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侦办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8)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镇(街道)、责任单位开展环境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9)教育分局:负责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幼儿园食堂和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10)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市卫健部门为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提供相关标准解释。

11)各镇、街道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

各部门、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食品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增减成员单位。

2.4 现场指挥机构

区食品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区食品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职责:统一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为决策提供建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组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事故涉及的镇街参与。负责组织协调各专项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负责会议组织、信息调度、汇总上报、资料收集归档等工作。

2)事故调查组。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区食药安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或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公安机关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原则上以事发地公安机关为主,对涉嫌犯罪的,由区公安分局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3)危害控制组。根据事件性质和部门职责,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牵头,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协调医疗机构做好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5)检测评估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6)维护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会同属地镇(街道),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处置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7)宣传舆情组。由区党政办公室牵头,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专家咨询组。区食品应急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如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的,由管委或区食药安办逐级上报,由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涉外预案实施。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3.运行机制

3.1 监测与预警

区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区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向有关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监管建议。在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确认后,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部署,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对于涉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1.1 预警级别

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预警级别。

1)蓝色预警:预计即将或可能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发布。

2)黄色预警:预计即将或可能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发布。

3)橙色预警:预计即将或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发布。

4)红色预警:预计即将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发布。

3.1.2 预警发布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于预计即将或可能发生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品应急指挥部或区食药安办报市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食药安办报市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预警信息包括事故的类别,可能波及的范围、危害程度、延续时间,需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措施等。

3.1.3 预警响应

发布预警后,根据可能发生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特点和造成的危害,区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和属地镇(街道)应立即作出响应。

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药安办)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收集、宣传和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发布进展情况、评估结果和防范性措施,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各成员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

3)对于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可以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措施,并同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

3.1.4 预警调整与解除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影响程度和应急专家组的意见,区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调整建议,区食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报市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依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变化情况,经确认事故危害基本消除,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预警解除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措施的信息。

3.2 信息报告

3.2.1 报告主体和时限

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完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和内容。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上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发生可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2)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其他主管部门报告。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含疑似)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或举报。

4)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报告。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局。

5)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故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突发事故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市场监督管理局。

6)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事故(含疑似)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含疑似)报告、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中涉及有关部门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7)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管委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

8)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食品安全事故(含疑似)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报告我区一般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对可能引发一般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可能演化为一般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突发事件以及敏感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都要第一时间报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前,须先报管委。

3.2.2 报告内容

报告形式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先期处置情况(含救治情况),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对事件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调查控制情况等。续报应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故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根据事故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包括事故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在突发事故处理完毕后按规定上报,应包括事故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3.2.3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经初步评估构成或为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规定向管委及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3 应急响应与终止

3.3.1 先期处置

3.3.1.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和所在地乡镇政府应立即组织救治病人;稳妥保护现场和疑似问题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关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3.3.1.2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先期处置,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原料及其相关产品。

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到现场予以协助并依据流行病学调查结论和建议开展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但在相关样本采集完成前不得对被污染的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实施清洗、消毒或销毁等;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3.3.2 应急响应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区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突发事故现实结果(事故等级)、处置难度和可能后果等,一般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1)四级响应:预计或初判可能属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由区食品应急指挥部报管委同意后,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相关应急处置队伍和资源进行协调处置。根据事态发展严重程度和实际需要,提请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三级响应:预计或者初判可能属于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的,由区食品应急指挥部报管委同意后,先期启动应急响应,上级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工作,同时组织调动事故发生单位、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应急处置队伍和资源进行协调处置。

3)一、二级响应:预计或初判可能属于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的,由区食品应急指挥部报管委同意后,先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全力组织救援和先期处置。国家、省、市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工作。

3.3.3 应急联动

区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与市食品应急指挥部、区食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之间的沟通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发展博鱼官网app(中国)有限公司。

3.3.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3.3.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响应级别调整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危害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件。

对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当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2)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条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应急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②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③事故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3.3.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1)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专家组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区食品应急指挥部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管委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属地镇(街道)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管委批准后实施。

2)区直有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应当根据镇(街道)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3.4 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1)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食品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博鱼官网app(中国)有限公司发布更新信息。

2)事故信息发布由食品应急指挥部博鱼官网app(中国)有限公司信息组统一组织实施,采取举行博鱼官网app(中国)有限公司发布会、发布博鱼官网app(中国)有限公司通稿、接受媒体采访,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管委、区食品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3.5 恢复与重建

3.5.1 善后处置

1)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2)属地镇(街道)及区直有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同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及工作需要,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妥善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适时提供法律援助,正确引导受害人依法索赔。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4)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和保障等相关费用。

3.5.2 评估与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工作组及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总结报告,并按规定报管委和上级主管部门。

4.应急保障

本应急预案所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医疗机构、技术机构以及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单位或组织内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或工作程序,与本预案进行衔接,保障各项应急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落实企业应急处置的主体责任,依法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落实,及时消除隐患。

4.1 人力保障

根据需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药安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托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提高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提供人才保障。管委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人才保障、应急演练等方面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4.2 物资与资金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有效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应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产品抽样应急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4.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需要,做好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协助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学处理、事故原因调查等工作。

4.4 信息保障

区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故信息报告系统,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药安办)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及时通报、交流、分析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加强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4.5 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4.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监督管理

5.1 预案管理

区食药安办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食药安办备案。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5.2 预案演练

区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因地制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原则上每2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工作能力。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5.3 宣教培训

区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各成员单位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与解读培训工作,并加强对广大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加强对应急处置培训工作。

5.4 责任追究

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 名词术语

1)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3)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6.2 预案修订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后,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预案。

6.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食药安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6.4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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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解读: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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